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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刑事犯罪對未成年人的處罰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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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刑事犯罪對未成年人的處罰是什麼?

當代社會校園刑事犯罪成為時下關注的熱點,許多地區的學校都有過這種事情的發生,有些在網路上引起了網友的關注,有些則沉默在了茫茫的人海中。然而很多校園刑事犯罪都因一點小事所起,卻給雙方的家庭都帶來了無窮大的傷害。那麼針對此類事件,尤其是對未成年人的刑事處罰究竟是怎麼樣的呢,下面我們聽聽小編的看法。

第一、對未成年學生的刑事處罰

《刑法》第17條第一、二款規定已滿16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週歲,未滿16週歲的人故意殺人,傷害致人重傷或者,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在年齡上劃分負刑事責任的階段,既有警示有暴力傾向的在校學生,一旦達到一定辨別是非的能力就要承擔因此產生的法律責任,同時照顧未成年生理和心理特點。

②關於未成年人的刑罰問題

《刑法》第17條第三、四款規定,已滿14週歲,未滿18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14週歲不予刑事責任的,責令他的家長或其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時也可由政府收容教養。《刑法》第49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18週歲的人,不適用死刑,這裡的死刑包括死緩。這種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寬容從輕的規定,體現國家對未成年人的保護。

第二、未成年學生的司法保護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38條規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這一原則被貫徹到司法工作的各個環節。

首先、司法機關辦理未成年人案件保護規定

①司法機關設立專門機關或專人辦理未成年人案件;

②司法機關對違法犯罪未成年人應尊重其人格尊嚴,保障其合法權益;

③嚴禁虐待被監管的未成年人;

④分別看管被羈押的未成年人,分別關押、管理服刑的未成年人。

其次、未成年人案件審理的保護規定

①法庭審理不公開的原則。《未成年人保護法》第42條,《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5條明確規定,14週歲以上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

②對未成年人案件的資料保護的原則。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決前,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材料。

為此我國為了教育保護未成年人適應未成年的特點,健全了一套不同於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未成年人案件的訴訟程式。

③犯罪記錄封存制度。新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了辦案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需要進行查詢的情況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予以保密。

綜上所述,校園刑事犯罪中,未成年人未滿14週歲的不負刑事責任,由家長或政府加以管教;年滿16週歲後需對自己所做的事情負相應的刑事責任;但同時未滿18週歲的不適合死刑(包括死緩)。對於校園刑事犯罪對未成年人的處罰大致如此,至於具體究竟如何判決需視犯罪情節嚴重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