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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認罪認罰書在哪裡籤的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25W)

在我國認罪認罰書在哪裡籤的

認罪認罰書是隻有被告方和犯罪嫌疑人才會接觸到的法律文書,平常我們所能夠了解到的也就是國家認罪認罰的具體制度,有些犯罪嫌疑人的家屬和當事人其實也比較好奇,在我國認罪認罰書在哪裡籤的?因為認罪認罰書肯定不會是讓當事人當庭簽字的,下面小編就著重的給大家介紹一下這個問題。

在我國認罪認罰書在哪裡籤的?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被取保候審、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該法規定情結較輕的,應責令其具結悔過。認罪認罰書一般都是在公安機關詢問結束了以後就簽字的。

責令具結悔過通知書是指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違反其應當遵守的法律規定時,公安機關可以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而使用的法律文書。在作出責令具結悔過決定時,應當製作具結悔過通知書,用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規定期間內具結悔過,並將悔過書送交公安機關。

製作具結悔過通知書應當注意的問題有:

(1)要填寫清楚具結悔過人的姓名、法律依據、具結悔過的時間等內容。

(2)對具結悔過的原因要求逐項寫清楚,並且要明確具結悔過人的悔過書中應當包括的基本內容。

(3)具結悔過通知書應當及時送達具結悔過人。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寫的悔過書,公安機關應當存入有關卷宗以備查。

認罪認罰書一般都是在公安機關詢問結束了以後就簽字的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條 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後向他提出問題。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寬處理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

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第一百七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式適用的,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籤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

(三)其他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情形。

第一百九十條 開庭的時候,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佈案由;宣佈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辯護權利。被告人認罪認罰的,審判長應當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審查認罪認罰的自願性和認罪認罰具結書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

可見,認罪認罰書一般都是在公安機關詢問結束了以後就簽字的,這是由公安機關給當事人出具的認罪認罰的具結書,當然簽字這是取決於當事人的主觀意識的,不過律師在這個過程當中肯定也已經告訴了當事人自己有可能會被判處的刑期的。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