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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認罪認罰書要不要籤?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2W)

一、我國認罪認罰書要不要籤?

我國認罪認罰書要不要籤?

認罪認罰書該籤,因為符合法定條件,籤認罪認罰書可以從寬處理。認罪認罰從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對於指控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檢察機關的量刑意見並簽署具結書的案件,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式適用的,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籤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

二、認罪認罰有什麼好處?

好處是可以從寬處理。

從寬分為實體上從寬和程式上從簡兩方面。實體上,認罪認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量刑“優惠”。按照規定,檢察機關一般應當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法院在做出判決時一般應採納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也就是說,犯罪嫌疑人在審查起訴階段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時,就可以知道相對確定的量刑幅度,如果同意量刑建議簽署具結書,可以基本確定法院會在該幅度範圍內判刑,提前鎖定風險。程式上,基層法院管轄的認罪認罰案件可以適用速裁程式或簡易程式審理。

同時,認罪認罰可以作為變更強制措施和適用緩刑的有利條件。在逮捕的適用上,認罪認罰的,公安機關認為罪行較輕沒有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不再提請檢察院審查逮捕。對提請逮捕的,檢察院認為沒有社會危險性不需要逮捕的,應當不批准逮捕。在逮捕的變更上,已經逮捕的人認罪認罰的,辦案機關應當及時審查羈押必要性,沒有繼續羈押必要的,應當變更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三、從寬多少?從寬幅度如何確定?

認罪認罰案件,應當區別認罪認罰的不同訴訟階段、對查明案件事實的價值和意義、是否確有悔罪表現,以及罪行嚴重程度等,綜合考量確定從寬的限度和幅度。在刑罰評價上,主動認罪優於被動認罪,早認罪優於晚認罪,徹底認罪優於不徹底認罪,穩定認罪優於不穩定認罪。

從寬幅度,大體把握在偵查階段認罪認罰從寬30%、審查起訴階段從寬20%、審判階段從寬10%的幅度。此外,對罪行較輕、人身危險性較小的,特別是初犯、偶犯,從寬幅度可以大一些;罪行較重、人身危險性較大的,以及累犯、再犯,從寬幅度從嚴把握。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我們應當注意相關的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的相關規定,不要做一些違反犯罪的事情,如果做了就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