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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什麼叫認罪認罰案件?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1.5W)

認罪認罰從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對於指控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檢察機關的量刑意見並簽署具結書的案件,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在我國什麼叫認罪認罰案件?

從寬分為實體上從寬和程式上從簡兩方面。對認罪認罰案件,屬於基層法院所管轄的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被告人認罪認罰可以適用速裁程式進行審判。對於基層法院管轄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罰的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式。在審理當中,被告人對程式適用提出異議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簡化審理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轉為普通程式進行審理。這是程式上的從寬。

實體上,檢察機關根據犯罪事實和對社會危害程度以及認罪認罰的情況,依法提出從寬處罰的量刑建議,人民法院在做出判決時一般應採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是如果被告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違背意願認罪認罰,否認指控犯罪事實,或者指控的罪名跟人民法院審理的罪名不一致,以及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情形的除外。

但是從保障人權和確保司法公正角度,對以下幾類案件是不適用的:

一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屬於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二是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他們的代理人和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第三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不構成犯罪,以及有其他不宜適用的情形。

認罪認罰從寬跟刑法第67條所規定的自首從寬一樣的,是指可以從寬,並不是一律從寬。刑法所規定的自首,並沒有限定某一類案件可以適用,某一類案件不可以。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也是一樣,沒有特定的案件範圍的限制。

我國的認罪認罰從寬的制度實際上是體現了我國的法律法規對於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的寬容性的一面,此時我們在日常的生活中應當注意相關的刑事訴訟程式以及刑事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