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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認罪認罰書是什麼樣子的?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3.19W)

一、我國的認罪認罰書是什麼樣子的?

我國的認罪認罰書是什麼樣子的?

認罪認罰從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對於指控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檢察機關的量刑意見並簽署具結書的案件,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認罪認罰具結書格式和一般承諾書相差無幾,它包括有主要違法的主體、違法行為以及相關的法律後果等。具結書指的是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對於自己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承認自己的違法行為,真心實意得悔過,並且願意積極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簽署的法律文書。這個法律文書相當於是一種承諾書,也是控告方和被告方兩者之間的一種協議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式適用的,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籤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

(三)其他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情形。

二、認罪認罰從寬處理制度的內容是什麼?

從寬分為實體上從寬和程式上從簡兩方面。對認罪認罰案件,屬於基層法院所管轄的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被告人認罪認罰可以適用普通程式進行審判。對於基層法院管轄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罰的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式。在審理當中,被告人對程式適用提出異議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簡化審理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轉為普通程式進行審理。這是程式上的從寬。

實體上,檢察機關根據犯罪事實和對社會危害程度以及認罪認罰的情況,依法提出從寬處罰的量刑建議,人民法院在做出判決時一般應採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是如果被告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違背意願認罪認罰,否認指控犯罪事實,或者指控的罪名跟人民法院審理的罪名不一致,以及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情形的除外。

但是從保障人權和確保司法公正角度,對以下幾類案件是不適用的: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屬於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2、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他們的代理人和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不構成犯罪,以及有其他不宜適用的情形。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應當注意和了解相關的刑事處罰、刑事強制措施、刑事訴訟的流程等法律法規,以避免自己在出現違法犯罪的行為的時候不知道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