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持有假幣罪既遂處罰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持有假幣罪既遂處罰標準是3到10年不等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 【持有、使用假幣罪】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明知是假幣而持有、使用,總面額在四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屬於“數額較大”;總面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屬於“數額巨大”;總面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七條本解釋所稱“貨幣”是指可在國內市場流通或者兌換的人民幣和境外貨幣。
貨幣面額應當以人民幣計算,其他幣種以案發時國家外匯管理機關公佈的外匯牌價折算成人民幣。
二、持有假幣罪審理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六條 在審判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
(一)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脫逃的;
(三)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託訴訟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於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後,應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故意持有或使用假幣的行為都是要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普通民眾在日常生活中不小心收到假幣後是不會被追究法律責任的,但應該把收到的這張假幣交給公安機關或銀行,假幣在市場上是不能流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