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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對購買運輸假幣罪既遂的處罰規定怎樣的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6.25K)

一、我國刑法對購買運輸假幣罪既遂的處罰規定怎樣的

我國刑法對購買運輸假幣罪既遂的處罰規定怎樣的

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三款出售、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運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造貨幣並出售或者運輸造的貨幣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二、購買運輸假幣罪既遂立案標準

在賣假幣時被抓獲的,除現場查獲的假幣應認定為賣假幣的數額外,現場之外在行為人住所或者其他藏匿地查獲的假幣,也應認定為賣假幣的數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行為人購買假幣後使用,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以購買假幣罪定罪,從重處罰。

行為人出售、運輸假幣構成犯罪,同時有使用假幣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

第三條 出售、購買假幣或者明知是假幣而運輸,總面額在4000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屬於“數額較大”;總面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屬於“數額巨大”;總面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購買運輸假幣罪既遂與未遂的界限

購買運輸假幣罪屬於行為犯,並不要求有特定結果的發生,因而行為人只要將出售、購買或者運輸之行為實施完畢,即可構成既遂。由於本罪展選擇性罪名,因而行為人只要將其中任何一種行為而不是三種行為實施完畢都可構成既遂。但出售、購買或者運輸行為也存在一個過程,因此也存在行為人因意志以外的因素而未能把行為實施完畢的可能。如行為人在出售或購買造貨幣當中正討價還價時被抓獲的,或者行為人在運輸造的貨幣途中被截獲的等,都展於犯罪未遂。因此,不能認為行為人一實施出售、購買或者運輸偽造的貨幣的行為就都構成既遂。

錢是大家的生活保障,並且錢有多少是由世界組織來決定的,不但是個人決定不了的,國家也是決定不了的。製造假幣是屬於違法犯罪行為,運輸假幣也是違法犯罪行為,我們看到有人非法運輸假幣應該進行報警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