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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如何規定濫用管理公司職權罪既遂量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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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中如何規定濫用管理公司職權罪既遂量刑標準?

刑法中如何規定濫用管理公司職權罪既遂量刑標準?

《刑法》中如何規定濫用管理公司職權罪既遂量刑標準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零三條

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予以批准或者登記,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級部門強令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前款行為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濫用管理公司職權罪的犯罪構成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設立審批、登記機關和股票、債券發行、上市審批機關的正常活動,我國《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證券法》、《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對公司的設立條件和申請登記程式、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的條件和審批程式,都做出了明確具體的規定,並通過法律授權給國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證券管理部門對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依法進行審查、批准或者登記。負責審批或登記職責的上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只有嚴格依法辦事,按照法定條件進行審批或登記,才能保障國家對公司的正常監管活動,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經濟建設的順利發展。若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公司設立登記、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必將破壞國家對公司的正常監管活動,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因此,《刑法》規定,對上述有關主管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這種瀆職行為而造成嚴重後果的,必須依法予以刑事制裁。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予以批准或者登記,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關主管部門”是指負責對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的條件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予以稽核、批准或者登記的國家機關。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是出於故意,即行為人對公司的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是明知的,對非法批准、登記可能會造成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結果持放任態度。至於行為人的犯罪動機可能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為了貪圖錢財等不法利益,有的是因礙於親朋好友情面而徇私舞弊,有的是出於報復或嫉妒心理而徇私舞弊等。動機如何對本罪構成沒有影響,可以在量刑時作為因素之一予以考慮。

負有稽核公司是否滿足設立條件、審批股票上市、審批債券發行等職責的國家機關職員,若是為了謀取私利等的原因,批准了不滿足相關條件的申請,那麼此種違規批准的行為,就有可能會涉嫌犯了濫用管理公司職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