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犯罪辯護>

濫用公司證券職權罪既遂處罰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6W)

一、濫用公司證券職權罪既遂處罰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濫用公司證券職權罪既遂處罰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濫用公司證券職權罪既遂處罰標準,是根據《刑法》第四百零三條 【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予以批准或者登記,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級部門強令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前款行為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本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釋出施行的《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2、工商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違法予以批准、登記,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

3、金融證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違法予以批准,嚴重損害公眾利益,或者嚴重擾亂金融秩序的;

4、工商管理部門、金融證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違法予以批准或者登記,致使犯罪行為得逞的;

5、上級部門、當地政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強令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予以批准或者登記,致使公共財產、國家或者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6、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濫用公司證券職權罪的既遂的判決標準,對於相關事項的處理,應當嚴格基於法律上規定的程式來進行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不清楚的,可以聘請律師來對相關犯罪事實進行界定,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