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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要開幾次庭?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9.28K)

一、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要開幾次庭?

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要開幾次庭?

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要開一次庭。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公民個人資訊”,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資訊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資訊,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訊通訊聯絡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

二、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犯罪活動的客觀表現形式有哪些?

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的規定: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是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的客觀行為方式之一。根據司法實踐的情況,《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對“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的認定作了進一步明確。

1、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通過購買、收受、交換等方式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的,屬於“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

2、根據《網路安全法》規定的收集、使用個人資訊的規則,明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在履行職責、提供服務過程中收集公民個人資訊”的;屬於“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

三、網路運營者洩露個人資訊,如何定罪?

當前,不少網路運營者因為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的需要,掌握著海量公民個人資訊,這些資訊一旦洩露將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和嚴重危害後果。

對此,《網路安全法》明確了網路資訊保安的責任主體,確立了“誰收集,誰負責”的基本原則。其中,第四十條明確規定,網路運營者應當對其收集的使用者資訊嚴格保密,並建立健全使用者資訊保護制度。

為進一步促使網路服務提供者切實履行個人資訊保安保護義務,《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網路服務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資訊網路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使用者的公民個人資訊洩露,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的規定,以拒不履行資訊網路安全管理義務罪定罪處罰。

綜上所述,近年來國家對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犯罪活動的打擊力度越來越多,涉嫌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的當事人,最高可以被處以七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做良心商家,杜絕公民資訊倒賣的專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