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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頂替罪從什麼時間算起審查起訴的期限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73W)

一、冒名頂替罪從什麼時間算起審查起訴的期限?

冒名頂替罪從什麼時間算起審查起訴的期限

冒名頂替罪的審查起訴期限從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開始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二、冒名頂替罪的追訴時效是多久?

冒名頂替罪的追訴時效最長是5年,因為此罪的最高量刑不超過5年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七條 【追訴時效期限】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條 【追訴期限的延長】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條 【追訴期限的計算與中斷】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

三、冒名頂替罪的判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條 之二【冒名頂替罪】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學歷教育入學資格、公務員錄用資格、就業安置待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組織、指使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刑事案件審查起訴的起訴期限都是一致的,冒名頂替罪也不例外,另外冒名頂替罪的最高量刑標準不超過三年有期徒刑,所以追訴時效是5年。如果冒名頂替行為一直處於持續狀態,追訴時效是從犯罪行為終止後才開始計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