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犯罪辯護>

是否存在聚眾鬥毆罪未遂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98W)

是否存在聚眾鬥毆罪未遂

關於聚眾鬥毆罪未遂,在理論上存在許多爭議。有觀點認為聚眾鬥毆罪屬於行為犯,那麼其完成整個聚眾鬥毆的行為才構成既遂,因意志以外原因終止則未遂。另有觀點認為聚眾鬥毆為舉動犯,那麼聚眾為預備行為,鬥毆行為一經實施即既遂,因此不可能出現未遂。那麼是否存在聚眾鬥毆罪未遂呢,請看本站小編下文解答。

聚眾鬥毆屬於行為犯,存在未遂。

從聚眾鬥毆罪的行為特徵和對犯罪客體侵犯的情況來看,聚眾鬥毆罪不是舉動犯,而應當是行為犯,行為犯中是否存在未遂狀態,也是爭議較大的問題。有觀點認為,從理論上看,行為犯是可能存在未遂形態的。為此,需要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已經著手實施刑法分則所規定的某種行為犯的構成要件行為。

2、犯罪沒有得逞,即沒有將該種行為犯的構成要件行為實施完畢。

3、犯罪沒有得逞是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對於過程行為犯,因為其從著手實施實行行為到將行為實施完畢之間有一個發展過程,存在著一定的時間間隔,所以,在此過程中,可能會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的出現,使得其未能將全部實行行為實施完畢,這也即意味著該種行為犯是存在未遂狀態的。過程行為犯的未遂顯然只能存在著手未遂一種情況。

1、本罪的客觀方面,包括了聚眾和鬥毆兩個構成要件行為,屬複合行為,由於本罪的實行行為存在於聚眾行為至鬥毆行為之間,而不能用固定的一點來確定,當聚眾行為成立實行行為時,就意味著實行行為的開始,可以判斷犯罪的著手與否了。在一般的犯罪中,途中行為、尾隨行為、守候行為、尋找行為等,往往被視為是犯罪預備行為而非犯罪未遂行為。其實,這並不影響本罪將這些行為視為犯罪未遂行為的可能。原因也就在於本罪對於客觀行為的要求,已經將上述情形包括在了實行行為當中。鬥毆行為作為實行行為,一經實施,即可成立犯罪既遂,因此應視為區分既未遂的終限。

2、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對公共秩序的破壞,不僅可能在雙方鬥毆時發生,更可能在本方開始聚集並前往鬥毆現場時就開始發生,如數十人持械前往鬥毆現場,造成一路上公共秩序混亂。實行行為的本質是侵犯法益,對於已經發生社會危害性的行為,如果還不能以犯罪認定,勢必造成打擊不力的情況出現,也會造成與刑法理論相悖的情況出現。聚眾鬥毆罪從犯意的產生到犯罪的既遂,經歷了複雜的過程,其間既有犯罪的預備階段,也有實行階段,著手實行犯罪與犯罪的既遂之間有一個時間和過程,並非一著手實行即構成既遂。

所以,筆者認為聚眾鬥毆罪是存在未遂形態的。當然,不可能任何一個聚眾鬥毆犯罪都具備典型完備的過程,實踐中可能有的步驟行為人並沒有實施,對此應根據具體情況予以認定。如,聚眾鬥毆的本方聚眾後,沒有大張旗鼓地奔赴鬥毆現場,而是偃旗息鼓,分赴現場後聚集等待對方或已經開始與對方對峙,此時對公共秩序的破壞已經開始,可以認定為“已經著手實行犯罪”。根據刑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未遂還必須具備犯罪尚未得逞和犯罪未得逞是由於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兩個條件,所以一旦聚眾鬥毆符合了上述三個條件,就可以認定犯罪未遂了。

本文認為,聚眾鬥毆罪屬於行為犯,如果另外同時符合犯罪尚未得逞並且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原因,那麼就屬於聚眾鬥毆的未遂情形。以上是本站的小編為您總結的與聚眾鬥毆罪未遂相關的內容,如果您有相關法律問題,可以諮詢本站的線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