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盜竊拘役3個月緩刑可以嗎
如果罪犯因為構成盜竊罪被判3個月拘役,同時滿足其他條件的,則最終被判緩刑的可能性還是很大。但如果此時具有上述其中情形之一,那就不能被判緩刑。另外,如果認定罪犯構成累犯或者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那也是不能被判緩刑。
緩刑的適用條件:
對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
犯盜竊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考慮適用緩刑:
1、實施盜竊行為五次以下,盜竊數額累計不超過1萬元,退贓並積極繳納罰金的
2、實施盜竊行為三次以下,盜竊數額累計不超過2萬元,具有法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退贓並積極繳納罰金的
3、初犯、偶犯,盜竊數額不超過3萬元,同時具有法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退贓並積極繳納罰金的
4、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5、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該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確定的盜竊罪適用緩刑的數額標準稍有差異,本文內容為山東省標準
二、犯盜竊罪不能判緩刑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緩刑:
1、扒竊或者跨縣、市流竄作案的
2、慣犯
3、未全部退贓的
4、未主動接受財產刑處罰的
5、以破壞性手段盜竊造成公私財產損失的,或者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或者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6、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的
7、盜竊作案在10次以上的
第3、4項規定的情形,未成年犯除外。
我國的辦案機關在審理這類緩刑人員的審查時,應符合我國的法律規定進行辦理。但如果這類違法人員罪行較重的、犯罪次數較多的、案件情節嚴重的,辦案機關不應審理這類人員的緩刑,維護我國社會的合法治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