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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判拘役3個月1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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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判拘役3個月18天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盜竊罪被判3個月是否可以適用緩刑


緩刑的適用條件

對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

犯盜竊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考慮適用緩刑:

實施盜竊行為五次以下,盜竊數額累計不超過1萬元,退贓並積極繳納罰金的;

②實施盜竊行為三次以下,盜竊數額累計不超過2萬元,具有法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退贓並積極繳納罰金的;

③初犯、偶犯,盜竊數額不超過3萬元,同時具有法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退贓並積極繳納罰金的。

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該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確定的盜竊罪適用緩刑的數額標準稍有差異,本文內容為山東省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