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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確定關於尋釁滋事凶器?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71W)

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凶器,尋釁滋事凶器應從兩個情況予以確認:  

怎麼確定關於尋釁滋事凶器?

一、國家管制類器械,即器械本身屬於國家管制類,如槍 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必然屬於凶器。其中,槍 支、爆炸物本身社會危害性較大,國家對其嚴格管制,《槍 支管理法》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對槍 支、爆炸物的持有資格、使用範圍和使用區域等都做出了明確規定,行為人未獲許可或超出許可使用範圍、區域而持有的即屬違法或者犯罪,如果攜帶進行犯罪活動,自應認定為凶器。也就是說,攜帶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本身就是一種違法行為,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行為人的犯罪傾向。如果行為人攜帶上述器械實施搶奪,無論行為人攜帶的目的是否是為了實施犯罪,均認定為攜帶凶器搶奪。  

二、為實施犯罪而攜帶的其他器械,如磚頭、菜刀等。這些器械並非國家管制類器械,要認定其是否屬於尋釁滋事凶器,就必須結合行為人的主觀目的。如果行為人是為了實施犯罪而攜帶,就應認定為凶器。因為,在這種情形下,雖然器械本身沒有反映出違法性,但實施犯罪的意圖反映了其凶器的本性。如果行為人攜帶其他器械的目的不是為了實施犯罪,也實際並未顯示或使用,就不應認定為凶器。如木匠下班途中,臨時起意搶奪路人,其所隨身攜帶的刨子、鑿子等並非為犯罪準備,就不應認定為凶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三、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節惡劣”

(一)致一人以上輕傷或者二人以上輕微傷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隨意毆打他人的;  

(五)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七)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四、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情節惡劣”:  

(一)多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二)持凶器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的;  

(三)追逐、攔截、辱罵、恐嚇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五)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六)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其實各種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都是屬於尋釁滋事凶器,但也不缺少一種看不見的凶器,社會就是這樣,凡事者有兩面的,有好的必有壞的,發展的過程中,必須存在的問題就是人與人之間的矛盾,但是法律在此進行法規定律,就是為了世界的和平,人民的安定,對法律進行了解,提高自身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