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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樣的行為能被認定為自動投案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3.12W)
什麼樣的行為能被認定為自動投案
自動投案是自首的基本構成要素,自首是指犯罪後自動投案,向公安、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
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可以被認定為自動投案;
2、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後果,委託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電信投案,就比如打電話發簡訊來進行投案的,也是可以的;
3、罪行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僅是司法機關盤問、教育的過程當中,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4、犯罪後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也可以;
5、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也可以被認定為自動投案。
6、並非出於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也是可以的;
7、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後,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所以,如果是實施了違法犯罪行為,只要行為人願意自首,完全可以到就近的司法機關或者政府機關或者單位進行投案,可以電話投案,電信投案,最後只要能夠如實供述案情都會被認定自首,從而作出從輕或減輕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