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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哪些行為被認定為作弊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91W)

一、考生哪些行為被認定為作弊

考生哪些行為被認定為作弊

考生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儲存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裝置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攜帶具有傳送或者接收資訊功能的裝置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燬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資訊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二、屬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

考生及其他人員有以下擾亂考試秩序行為之一的,將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追究刑事責任。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裝置;

(五)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三、屬嚴重作弊的行為

考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一)組織團伙作弊的;

(二)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資訊的;

(三)使用相關裝置接收資訊實施作弊的;

(四)偽造、變造身份證、准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