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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自首的認定不包含自動投案的規定是什麼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1.59W)

單位自首的認定不包含自動投案的規定是什麼

在日常生活當中,單位犯罪的影響力往往會比較大一點,因為單位犯罪的犯罪人員比較多。但是單位如果發生了犯罪現象的話,如果可以到公安機關進行自首的話,至少可以爭取一個寬大處理的結果。但是在單位自首的情節當中,不屬於自首的範圍之內的話,就另當別論了。下文小編將為大家介紹,單位自首的認定不包含自動投案的規定是什麼?

一、單位自首的認定不包含自動投案的規定是什麼?

1、單位犯罪以後,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經授權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動投案、如實供述單位犯罪的事實,應當認定單位自首,其他實施單位犯罪的人員如實供述所犯罪行的,也成立自首。如果犯罪單位中上述人員之外的參與實施單位犯罪的自然人拒不到案或到案後不如實交代罪行的,對其個人不予認定自首,但不影響對單位自首的認定。

2、單位犯罪中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先行投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負責人到案後亦能如實交代罪行的,可以單位自首論。如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負責人拒不到案,或者到案後不如實交代罪行的,則只能認定自動投案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成立自首,對單位不認定自首。

3、單位犯罪中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負責人先行投案,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拒不到案,或到案後拒不如實交代的,單位成立自首,投案的主管人員或負責人也應認定為自首,但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不能認定為自首。

4、單位犯罪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主動投案,且在偵查、起訴階段如實供述,但在庭審階段均翻供的,單位不成立自首,自然人也不應認定為自首;如果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翻供,但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不翻供的,單位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不成立自首,但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仍可視為自首;如果僅僅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翻供的,不影響對單位自首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首的認定。

二、自首量刑規定是怎樣的?

對自首者的適當量刑是自首從寬制度得以正確進行的保證,根據中國刑法第57條規定的量刑一般原則和司法實踐經驗,一般認為,自首量刑的一般原則應掌握下列三點:

(一)主要根據犯罪事實。犯罪人投案自首可以使其犯罪所造成的危害社會的持續狀態結束,但是給社會造成的損害並不會因自首而消滅。犯罪人投案自首,僅僅表明對自己所犯罪行的態度,並不會改變其原來犯罪事實。因此,審判人員在決定對自首的犯罪分子量刑,必須以其犯罪事實為主要根據。在司法實踐中,審判人員首先按照自首者罪行的輕重對照有關法律,擬定一個刑罰幅度,而後結合自首的從寬情節,所以要把握好度,做到嚴寬適度,不枉不縱。

(二)具體考慮自首情況。主要包括:

1、自首的時間。犯罪人投案自首的時間早晚,說明其悔悟時間的早晚;同時也說明了犯罪人的犯罪行為,對社會危害性的持續狀態長短。

2、自首的原因及動機。犯罪人犯罪之後的認罪、悔罪、悔改心理是自首動機的三大要素,悔罪態度好的情況下,投案自首的,也說明了其悔悟的程度,量刑時也要考慮;

3、交待罪行的情況。交待罪行是否徹底,是否主動,也說明了投案者是否是真心悔悟的;

4、犯罪分子有無主動表現。這四大情節,審判人員在量刑時一定要注意的。

三、自首會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嗎?

自首是指犯罪後自動投案,向公安、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我國刑法規定,自首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刑法》第67條: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但部分犯人自首後依然有判處死刑的可能。如果對自首後的犯罪嫌疑人過於普遍地從寬處罰會產生弊病,與預防犯罪的目的相悖,尤其是對社會危害大的罪名。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我們可以看出,如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負責人拒不到案,到案以後不如實交代罪行的,只能認定為自動投案,但是不能認定為自首。其實區別自首與非自首的主要認定條件為,是否向公安機關如實的供述了犯罪事實,如果只是進行投案,但是並不交代犯罪事實的話,不能認定為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