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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未成年犯罪算前科嗎?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82W)

一般未成年犯罪算前科嗎?

一、未成年犯罪算前科嗎?

算前科,但但是有案底封存制度。《刑事訴訟法》第286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但是如果未成人犯罪時的罪行被判超過5年以上刑罰,則不屬封存範圍。

目前我國實行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即對實施了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的相關資訊保密起來,對社會公眾不予查詢和公開,如當該未成年人長大後找工作需要開犯罪記錄證明,此時派出所或公安機關等出具的只能是“無犯罪記錄”的證明。

但是如果未成人犯罪時的罪行被判超過5年以上刑罰,則不屬封存範圍。

如果被封存犯罪記錄的人再次犯罪,則基於司法機關調查取證的原則,則相關機關應當予以配合,這樣前科材料會被司法機關調取出來。

二、未成年犯罪是前科能否作為後罪的從重處罰情節

1、符合刑法有關累犯的立法本意。《刑法修正案》第六條對累犯制度進行了修改,將《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明確了未成年前科在任何時候都不與後罪組合評價構成累犯,即有未成年前科的被告人,其在任何時候再犯後罪時,不能把其未成年前科作為認定其構成累犯的前罪,即此時被告人不構成累犯,不能對被告人從重處罰。同理,有未成年前科的被告人,當然也不能把該前罪作為酌定情節對其從重處罰。刑法有關累犯的立法本意當然包括了“未成年前科不作為認定後罪酌定從重處罰情節”這一應有之義,符合“舉重以明輕”的邏輯關係。

2、符合未成年人犯罪所體現的較小社會危害性特徵。犯罪前科集中反映了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由於未成年人辨別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較弱,犯罪的隨意性和偶發性均較大,其所犯之罪較有完全辨別和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正常成年人犯罪相比,所體現的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明顯較小。因此,即使被告人在未成年犯罪後再犯後罪,也不能代表被告人人身危險性、主觀惡性大,或者說其再犯的可能性大。因此,沒有必要把在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方面均比成年人犯罪小的未成年犯罪前科作為對後罪酌定從重處罰的情節。

3、符合對未成年人進行保護的有關國際司法規則。《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規定:“未成年犯罪之檔案不得在其後的成人訴訟案中加以引用。”即未成年的犯罪記錄,並不能作為量刑情節在後罪的訴訟中被引用和評價,也即不能依據未成年犯罪前科對其後罪進行從重處罰。我國已經加入該條約並未對此條款宣告保留。因此,在刑事審判中應當遵循上述規則。

綜上所述,未成年人犯罪是算前科的,只是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對未成年人犯罪有案底封存制度,但也僅僅是對犯罪刑罰在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超過了5年的有期徒刑刑罰,則不存在案底封存,在成年後調動資料時會有公開的案底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