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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損失承擔人由誰承擔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77W)

一、非法集資損失承擔人由誰承擔

非法集資損失承擔人由誰承擔

非法集資參與人應當自行承擔因參與非法集資受到的損失。《徵求意見稿》所稱非法集資參與人,是指為非法集資投入資金的單位和個人。而所形成的債務和風險,不得轉嫁給未參與非法集資活動的國有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以及其他任何單位。

非法集資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許可權的部門批准的集資;有審批許可權的部門超越許可權批准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會不特定的物件籌集資金。這裡“不特定的物件”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

非法集資需同時具備“四個條件”: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通過媒體、推介會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

(四)向社會不特定物件吸收資金——個人向30人以上吸收存款;單位向150人以上吸收存款。

二、朋友圈內集資到底是不是非法集資?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羅國良副庭長稱,“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物件吸收資金”,是認定非法集資的必要條件。有的人員沒有向社會公開宣傳,而是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物件吸收資金。這種情形之下,由於集資物件具有特定性,限定於親友圈或者單位內部人員等有限範圍之內,不是“社會公眾”,因此不符合非法集資的社會性特徵。這種“針對特定物件吸收資金”的行為不屬於非法集資。

三、民間借貸跟非法集資有啥區別?

一個人要做生意、買房,向周邊親戚借錢,是一回事;向社會廣告宣傳某專案賺錢,收了許多人的錢,從規定上來看,是另一回事。

所以,民間借貸古已有之,向親戚、朋友借款再多,也只是民間借貸,並不是法律意義上的金融活動,不需要央行的批准,也就沒“非法集資”一說。但是,一旦通過現代媒體廣而告之,個人吸收存款的物件超過30人以上,就可視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綜上所述,參與非法集資存在自己的意願行為,所以在非法集資中導致自己的利益受到損失的,那麼是需要自行承擔相應的損失的,不管參與集資的單位還是個人,對於沒有得到相關部門批准的非法集資行為,都是得不到法律支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