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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罰沒財物罪既遂定刑標準是怎樣的?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36W)

一、私分罰沒財物罪既遂定刑標準是怎樣的?

私分罰沒財物罪既遂定刑標準是怎樣的?

1、私分罰沒財物罪既遂定刑標準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條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將應當上繳國家的罰沒財物,以單位名義集體私分給個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2、私分罰沒財物罪的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第十二條 私分罰沒財物罪是指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將應當上繳國家的罰沒財物,以單位名義集體私分給個人的行為。

涉嫌私分罰沒財物,累計數額在10萬元以上,應予立案。

二、私分罰沒財物罪的犯罪構成

從《刑法》的明確規定可以看出,是否成立私分罰沒財物罪主要是看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滿足以下四個構成要件:

(一)本罪的犯罪主主體是單位。

本罪的犯罪主體既可以是法人單位、也可以是非法人單位。

(二)主觀上具有犯罪的故意。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上述單位明知罰沒財物應依照有關國家規定,上繳國庫,但仍以單位名義集體私分給個人的行為。

(三)客觀上具私分罰沒財物的行為。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違反國家規定,將應當上交國家的罰沒財物以單位名義集體私分的行為,且需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

(四)侵犯了職務廉潔性和國家的財產所有權。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職責的廉潔性和國家財產所有權。國家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截留私分罰沒財物,是對其公職行為廉潔性的嚴重侵犯,同時也侵犯國家對國有資產的所有權關係。

行政單位等的國家機關,在收取單位或者是個人繳納上來的罰款之後,是需要按照規定,將收取到的罰款如數的的上交至國庫的。若是相關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不僅不上繳罰沒款,還私自將收取到的罰沒款瓜分了,那麼此種瓜分的行為,就有可能犯了私分罰沒財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