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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既遂處罰標準細分成哪些?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72W)

一、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既遂處罰標準細分成哪些?

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既遂處罰標準細分成哪些?

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既遂處罰標準細分規定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 生產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二、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的客觀要件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或者銷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並且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本罪的犯罪物件是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或者其他產品。

1、所謂電器,是指各種電訊、電力器材和家用電器,如電線、電纜、電熱器、電飯鍋、電視機、收錄機、音響組合、錄影機、電冰箱、洗衣機、空調器、電風扇等。

2、所謂壓力容器,是指儲存高壓物品的容器、如高壓鍋、壓力機、氧氣瓶、壓力洗衣機等。

3、所謂易燃易爆產品,是指容易引起燃燒或者爆炸的物品,為鍋爐、閘門、發電機、煤氣製造系統的煤氣發生爐、煤氣罐、炸藥(包括黃色炸藥、黑色炸藥和化學炸藥)等。

4、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是指除上述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以外的產品,如汽化油爐、汽水瓶、啤酒瓶等。 這些產品都具有共同特點,即危險性、危害性、破壞性強,一旦發生事故,對人們的生命、健康及財產安全可能造成極大損失。正因為如此,國家對這類產品制定了嚴格的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而不僅僅是一般的質量標準。

這些產品是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所謂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是指國家或者某一行業的主管部門圍繞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而就某一類產品的質量所規定的具體指標,該標準因產品的不同而不同。

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等的產品,若是並不符合行業的標準就被售賣出去,那麼一旦公民在使用此類產品之中發生了人員傷亡事故,那麼生產此類產品的廠家,以及將產品售賣出去的單位,都有可能會被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