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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佔罪的物件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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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佔罪的物件包括哪些?

說到侵佔罪的物件問題,那麼通常是指侵佔罪的犯罪物件。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不少刑事犯罪都是有具體的犯罪物件的,如職務侵佔罪的犯罪物件為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財物。那麼你知道侵佔罪的犯罪物件包括哪些嗎?詳細內容請閱讀下文了解。

一、侵佔罪的物件包括哪些?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侵佔罪(刑法第270條),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本罪的犯罪物件為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和埋藏物。

二、侵佔罪起點數額

侵佔罪的起點數額是指構成侵佔罪所需行為物件的最低價值,它是侵佔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由違法向犯罪過渡的分界點。依刑法第270條的規定,侵佔罪需侵佔數額較大的財物方可構成,那麼如何確定數額較大的起點呢?有人認為,數額較大應參照盜竊罪的起點數額為宜,有人認為起點數額可以參照貪汙罪。

司法解釋標準1萬,部分地方立案標準5千。

由於財物的價值隨耗損、市場波動而變化,那麼如何確定行為物件的價值?價值的計算方式主要有二:

1、重置價值,即在市場上購買同質同量財物所需的貨幣量;

2、折舊價值,即按一定的折舊率計算得出的財物價值。原則上應依行為人拒不退還、拒不交出之時的重置價值確定行為物件價值。

綜上可知,侵佔罪的犯罪物件為他人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以及埋葬物。換句話說,侵佔罪的犯罪主體可以是任何符合法律規定的一般主體。但必須要將上述犯罪物件據為己有且不歸還的行為,那麼才能以侵佔罪定罪處罰。以上就是今天的全部內容,如果你還有任何疑問,都額可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