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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黑基站偽基站違法嗎?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1.74W)

一、生產、銷售黑基站偽基站違法嗎?

生產、銷售黑基站偽基站違法嗎?

1、生產、銷售黑基站偽基站違法,偽基站通常安放在汽車或者一個比較隱蔽的地方,並任意冒用他人手機號碼強行向用戶手機發送詐騙、推銷等垃圾簡訊。

偽基站執行時,使用者手機訊號被強制連線到該裝置上,無法連線到公用電信網路,以影響手機使用者的正常使用。

2、生產、銷售黑基站偽基站違法不構成犯罪時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

第七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許可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或者擅自設定、使用無線電臺(站)的,由無線電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從事違法活動的裝置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擅自設定、使用無線電臺(站)從事詐騙等違法活動,尚不構成犯罪的,並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轉讓無線電頻率的,由無線電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吊銷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證。

第七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無線電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吊銷無線電臺執照,並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1)不按照無線電臺執照規定的許可事項和要求設定、使用無線電臺(站);

(2)故意收發無線電臺執照許可事項之外的無線電訊號,傳播、公佈或者利用無意接收的資訊;

(3)擅自編制、使用無線電臺識別碼。

第七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無線電發射裝置、輻射無線電波的非無線電裝置干擾無線電業務正常進行的,由無線電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沒收產生有害干擾的裝置,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吊銷無線電臺執照;對船舶、航天器、航空器、鐵路機車專用無線電導航、遇險救助和安全通訊等涉及人身安全的無線電頻率產生有害干擾的,並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四條 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無線電頻率佔用費的,由無線電管理機構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自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0.05%的滯納金。

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無線電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沒收從事違法活動的裝置,並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並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1)研製、生產、銷售和維修大功率無線電發射裝置,未採取有效措施抑制電波發射;

(2)境外組織或者個人在我國境內進行電波引數測試或者電波監測;

(3)向境外組織或者個人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境內電波引數資料。

第七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或者進口在國內銷售、使用的無線電發射裝置未取得型號核准的,由無線電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沒收未取得型號核准的無線電發射裝置,並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七條銷售依照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應當取得型號核准的無線電發射裝置未向無線電管理機構辦理銷售備案的,由無線電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八條銷售依照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應當取得型號核准而未取得型號核准的無線電發射裝置的,由無線電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銷售的無線電發射裝置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銷售的裝置貨值10%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並處違法銷售的裝置貨值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九條 維修無線電發射裝置改變無線電發射裝置型號核准證核定的技術指標的,由無線電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條 生產、銷售無線電發射裝置違反產品質量管理法律法規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依法處罰。

進口無線電發射裝置,攜帶、寄遞或者以其他方式運輸無線電發射裝置入境,違反海關監管法律法規的,由海關依法處罰。

第八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二條 無線電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二、生產、銷售黑基站偽基站會受到刑事處罰嗎?

生產、銷售黑基站偽基站不一定會受到刑事處罰,具體是否會受到刑事處罰可以結合以下情形判斷:

(一)若是在未經批准設定偽基站,並利用偽基站、非法使用公眾行動通訊頻率,強行向不特定使用者傳送廣告資訊,就違法了,此時會涉嫌犯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

1、《關於辦理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擅自設定、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

(1)未經批准設定無線電廣播電臺(以下簡稱“黑廣播”),非法使用廣播電視專用頻段的頻率的;

(2)未經批准設定通訊基站(以下簡稱“偽基站”),強行向不特定使用者傳送資訊,非法使用公眾行動通訊頻率的;

(3)未經批准使用衛星無線電頻率的;

(4)非法設定、使用無線電干擾器的;

(5)其他擅自設定、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的情形。

2、《刑法》

第二百八十八條【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定、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因釋出廣告的需要非法生產、銷售偽基站三套以上,涉嫌犯非法經營罪。

1、《關於辦理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非法生產、銷售“黑廣播”“偽基站”、無線電干擾器等無線電裝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1)非法生產、銷售無線電裝置三套以上的;

(2)非法經營數額五萬元以上的;

(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2、《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2)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的;

(3)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4)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首先可以確定的是任何人都不得在沒有獲得批准的情形下設定通訊基站,而這些沒有被批准就設定的通訊基站就被稱為是偽基站,這種設定行為已經違法,若明知基站屬於偽基站,依舊將偽基站銷售出去的行為也是違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