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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什麼是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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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犯罪中止

法律規定什麼是犯罪中止

刑法第24條第1款規定:“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

二、犯罪中止的特徵

從這一規定中可以看出,犯罪中止的成立必須具備以下特徵:

(一)中止的及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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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指犯罪中止必須發生在犯罪過程中。即犯罪中止可以發生在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的過程中,犯罪一旦既遂,便沒有中止可言。故犯罪中止的及時性,對於認定中止有著重要的意義。

(二)中止的自動性

這是指犯罪分子在自己認為有可能將犯罪進行到底的情況下,出於本人意願而自動地放棄了犯罪,適用這個條件,應注意以下兩點:

1、中止犯自己認為有可能把犯罪進行到底。即使客觀上其犯罪行為不可能進行到底,而他主觀上認為是可能進行到底的,並主動把犯罪行為停止下來了,也應該認為是犯罪中止。

2、停止犯罪必須是出於犯罪分子本人的意願。如果犯罪分子在犯罪過程中遇到了自認為無法克服的困難,不可能把犯罪繼續進行下去,而不得不停止犯罪,應視為未遂,而不是自動中止。

(三)中止的有效性

這是指在犯罪完成以前自動放棄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這裡包括以下兩種情況:

1、在犯罪未實行終了的情況下,自動放棄犯罪行為。由於犯罪行為尚未實行終了,因此,這時一般只要消極地不再把犯罪行為繼續實行下去,就可避免犯罪結果發生,從而也就可以成立犯罪中止。

2、在犯罪實行終了而犯罪結果尚未發生的情況下,由於距離犯罪結果發生還有一段時間,這時如果要中止犯罪,就不能只消極地停止,還需積極的採取措施,以阻止犯罪結果的發生。例如,某甲在某乙飯裡投了毒藥,如果甲要中止殺人,就要採取積極措施不讓乙把飯吃下去。如果乙已經吃下去,甲就要積極搶救,以阻止乙死亡,並且,只有有效地阻止了死亡結果發生,才能視為犯罪中止。

從以上犯罪中止成立的三個條件可以看出,犯罪中止也是主觀和客觀的統一:主觀上自動放棄了犯罪意圖,客觀上放棄了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結果的發生,這正是對中止犯應當免除或者減輕處罰的根據。

(四)中止的客觀性

中止不只是一種內心狀態的轉變,還要求客觀上有中止行為。中止行為分為兩種情況:在犯罪預備階段以及實行行為尚未實行終了,只要不繼續實施行為就不會發生犯罪結果的情況下,中止行為表現為放棄繼續實施犯罪,即再繼續實施犯罪行為。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必須是真實地放棄犯罪行為,而不是等待時機繼續實施犯罪行為。應予注意的是,行為人自動放棄重複侵害行為的,是犯罪中止。

在實行行為終了、不採取有效措施就會發生犯罪結果的情況下,中止行為表現為採取積極有效措施防止犯罪結果發生。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行為,不以行為人單獨實施為必要,但行為人必須作出了真摯的努力,其行為對防止犯罪結果發生起到了決定性作用,否則不成立犯罪中止。

三、中止犯的刑事責任

刑法第24條第2款規定:“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犯罪中止可能出現在犯罪著手之前,也有可能出現在著手之後。而在著手之後,如果是因為行為人主觀上放棄犯罪,同時也沒有發生什麼損害後果的,那麼就可以認定為犯罪中止。若是因為一些客觀的外界因素導致犯罪不能繼續實施,則往往就會按照犯罪未遂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