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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人員虛假報告財產有什麼後果?

判決執行 閱讀(2.34W)

一、失信人員虛假報告財產有什麼後果?

失信人員虛假報告財產有什麼後果?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財產報告制度,是一項非常嚴肅的制度。被執行人應當重視並認真如實申報,切不可隨意或者虛假報告。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罰款、拘留。

二、虛假評估報告如何認定的?

構成虛假資產評估報告需滿足三個條件:一是出具虛假資產評估報告的主體為資產評估機構及其專業人員,二是資產評估機構和專業人員具有主觀故意行為,三是資產評估報告的內容或結論與事實不符。法律法規對資產評估“虛假”的界定更側重於評估結果,對評估程式幾乎沒有規定,但通過現實認定的案例能夠發現,司法部門往往是通過評估程式中存在的問題來推斷評估結果“虛假”的。

資產評估是指評估機構及其評估專業人員根據委託對不動產、動產、無形資產、企業價值、資產損失或者其他經濟權益進行評定、估算,並出具評估報告的專業服務行為。對應的,簡單可以得出這樣一個定義,虛假資產評估可理解為資產評估機構及其專業人員通過對虛假的資產,或對資產進行虛假的評定、估算,並出具虛假資產評估報告的行為。可見,出具資產評估報告僅僅是資產評估工作的一個環節,因此,虛假資產評估報告是不能與虛假資產評估等同的。資產評估的“虛假”外延更大,主要表現為,虛假資產評估在主觀上既包括故意,也包括過失,客觀上既包括資產評估報告內容的虛假,也包括評估程式虛假、評估依據虛假、評估檔案虛假等等。監管實務中,認定虛假資產評估報告時,往往難以判斷評估結果是否失實的時候,是否履行評估程式便成為很好的突破口,我們從上述定義理解,這種邏輯帶來的問題是,人們會順其然地把評估程式的虛假等同於評估報告虛假,在現實判罰中,將虛假資產評估與虛假評估報告相混淆,直接擴大了虛假評估報告的範圍,對評估行業的健康發展極為不利。

持續人員提供虛假財產報告,會面臨罰款、拘留的處罰。認定虛假評估報告時,必須滿足三個條件,首先出具該報告的主體必須是資產評估機構或者其相關專業人員;其次,該機構的工作人員具有主觀故意行為;最後該報告的內容和結論與事實嚴重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