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犯罪辯護>

搶劫罪和盜竊罪的區別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4W)

搶劫罪和盜竊罪的區別是什麼?

一、搶劫罪和盜竊罪的區別是什麼?

1、概念不同

搶劫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奪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祕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行為。

轉化刑搶劫罪:《刑法》第269第規定,犯盜竊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按照搶劫罪定罪處罰。

2、客觀表現不同

兩罪在主觀方面、主體方面是相同的,最大的區別就正表現在犯罪的客觀方面,即:盜竊罪是在財物控制人不備的情況下,以祕密竊取的方式將其財物拿走,因而表現出行為的祕密性;而搶劫罪則是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直接從財物控制人手中劫取財物,所以表現出行為的強制性、公開性和當場性。對於盜竊轉化為搶劫的,則應特別強調搶劫犯罪的“當場性”,即行為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人身強制方法的當時、當地就劫走或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兩個行為當場完成,一般沒有時間間隔。因為搶劫行為是同時地、不可分割地侵犯了財產所有權和人身權這兩個客體。但對“當場”的理解不能過於狹窄,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與取得財物之間雖持續一段時間,也不屬於同一場所,但從整體上看行為並無時間間斷的,也應認定為當場取得財物。當然,就具體的案例還得對“當場性”進行深入的分析。可以這麼說,二罪最大的區別就在於:搶劫是以暴力等方法手段,而盜竊是以祕密竊取為手段。

3、所侵犯的客體不同

搶劫罪侵犯的是公私財物所有權和他人人身權利。盜竊罪僅僅侵犯公私財物所有權。

二、搶劫罪和盜竊罪的處罰

《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某公民若是想要非法佔有他人的財物,可能會採取搶奪、盜竊、或者是詐騙等的手段。公民在意識到自己的財物因他人實施這些違法行為才受到損失之後,可以到當地的公安機關報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