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罪名庫>侵犯財產罪>

聚眾哄搶罪構成要件

侵犯財產罪 閱讀(9.67K)

(一)客體要件

聚眾哄搶罪構成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的所有權。我國憲法第12條規定:“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國家保護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或者破壞國家和集體的財產”。第13條規定:“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因此,用法律武器嚴厲打擊哄搶公私財物的犯罪有其深遠的社會意義。

本罪的犯罪物件,是各種各樣的公私財物。所謂財物,是社會主義財產關係的物質表現。公私財物,一般是具有經濟價值的財物,但至於財物為何性質,未指明。財產有動產與不動產之分,一般對動產成為本罪的犯罪物件沒有疑問,動產的範圍十分廠泛,包括一切可以移動的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如機器裝置、牛馬、原材料,以及柴米油鹽等,而不動產上的可移動部分,如房屋上的門窗,果樹上結的果實,以及證明不動產產權的文契等,都屬於動產範圍。對於不動產是否可成為本罪的犯罪物件存在爭議。哄搶財物,意味著財物發生轉移,從所有者、保管者的控制之下,轉移到哄搶者手中,而不動產一般是不能用上述方法轉移的,但是不能排除發生以貪利動機侵犯不動產的可能性。諸如哄搶果林。由於《刑法》未明確規定哄搶只限於動產,因此,對於哄搶不動產的,也可以本罪定罪。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聚眾哄搶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情節嚴重的行為。所謂聚眾哄搶公私財物,是指三人或者三人以上聯合起來,“蜂擁”搶奪公私財物。

第一,必須是“聚眾”哄搶。即從人數上來看,必須是三人或者三人以上,有時可能達上百人,二人或者二人以下構不成“聚眾”;

第二,必須是行為人聯合行動;

第三,哄搶的物件既包括公共財產,也包括私人所有的財產;

第四,必須是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數額不大、情節輕微的,雖然有聚眾哄搶行為,仍不構成此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規定,聚眾哄搶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的構成本罪。數額較大可依據盜竊罪的認定數額。“其他嚴重情節”,通常是指參與哄搶人數較多;哄搶較重要的物資;社會影響很壞;哄搶一般歷史文物;哄搶數額不大,但次數較多的,等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主要是指哄搶重要軍事物資;哄搶搶險、救災、救濟、優撫等特定物資;哄搶珍貴出土文物;煽動大規模、大範圍哄搶活動,後果嚴重;由於哄搶行為造成公私財產巨大損失;由於哄搶行為造成大中型企業停產、停業;由於哄搶導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殺的,等等。

侵犯財產的數額,是決定行為社會危害程度的重要因素,因此,正確計算財物的價值,對於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義。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構成本罪。並非是所有參加聚眾哄搶的行為人,而是隻有其中的首要分子或者積極參加的人才能成為本罪主體,“首要分子”,是指在聚眾哄搶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人員。“積極參加的”人一般是指在聚眾哄搶中,積極出主意,起骨幹帶頭作用,哄搶財物較多的。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具有聚眾哄搶的故意,目的是非法佔有公私財物。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包括自己佔有或者第三者佔用。沒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不能定本罪,實踐中,有的人因與他人發生債務或財產糾紛,採用糾集多人強行奪取對方財物的方法,用以抵債,可以本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