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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孕期的特殊保護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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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婦女孕期的特殊保護規定是什麼?

婦女孕期的特殊保護規定是什麼?

婦女孕期的特殊保護規定是用人單位不能夠因為女性員工生育、懷孕就降低工資、辭退。我國《勞動法》及《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對孕產期婦女實行特殊勞動保護,主要規定有:

(1)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2)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3)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活動。

(4)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5)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6)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7)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二、女職工在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是什麼?

(1)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內醯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作業;

(2)從事抗癌藥物、己烯雌酚生產,接觸麻醉劑氣體等的作業;

(3)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質的操作,核事故與放射事故的應急處置;

(4)高處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高處作業;

(5)冷水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冷水作業;

(6)低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低溫作業;

(7)高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的作業;

(8)噪聲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的作業;

(9)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10)在密閉空間、高壓室作業或者潛水作業,伴有強烈振動的作業,或者需要頻繁彎腰、攀高、下蹲的作業。

女職工在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

(1)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的第一項、第三項、第九項;

(2)作業場所空氣中錳、氟、溴、甲醇、有機磷化合物、有機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作業。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目前如果存在著婦女懷孕需要特殊保護,因為我們國家《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對此都是有非常明確的規定的,比如說對於女性員工來說是享有產假的,而且在懷孕這段時間是不能夠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也不能夠降低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