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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婦犯罪有哪些特殊規定

(一)《刑事訴訟法》

孕婦犯罪有哪些特殊規定

第六十五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七十二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第二百五十一條: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後,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但是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並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三)罪犯正在懷孕。

由於前款第三項原因停止執行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第二百五十四條: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