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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奪未遂立案金額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6.21K)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的規定,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應予以立案。而對於未遂犯,比照既遂犯從輕或減輕處罰。

搶奪未遂立案金額

所謂數額較大的標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八萬元以上、二十萬元至四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

對於沒有達到這個標準的,但多次搶奪的,也要按搶奪罪定罪處罰。實施一次搶奪行為且不夠刑事立案標準的,要受到治安管理的處罰,一般處以拘留、罰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