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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羈押期滿後會怎樣處理?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1.9W)

一、拘留羈押期滿後會怎樣處理?

拘留羈押期滿後會怎樣處理?

1、逮捕,事實清楚,證據充足,經檢察院批准逮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2、釋放,針對的是無罪或證據不足的情形,即沒有證據證實或證據不足以證實其所涉的罪行。

3、釋放,同時處行政拘留(可以折抵,不需要再執行行政拘留),針對的是罪輕,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要追究行政責任。

4、取保候審、監視居住,針對的是沒有逮捕必要和證據不足,需要繼續偵查的。

二、司法解釋

按照《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普通刑事案件的刑事拘留時間,最長不超過14天,對於流竄、多次、結夥作案的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時間最長也不超過37天。當有親友涉嫌犯罪,被警方刑事拘留後超過37天,仍沒有被逮捕的,其家屬應該及時向警方申請解除強制措施。

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被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

也就是說,警方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超過37天,仍沒有向法院提請批捕的,就是超期羈押,犯罪嫌疑人、其家屬或辯護律師,都可以要求警方放人。如果警方沒有正當理由不放人,又沒有提請檢察院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嫌疑人家屬可以向相應的公安局、檢察院舉報投訴,或向上一級的公安局、檢察院舉報投訴,儘可能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拘留羈押是有最長時間規定的,在拘留羈押期滿後,公安機關必須對當事人作出處理,如果需要追究相關刑事責任的,則需要申請批捕並逮捕,進行審查起訴環節,如果不需要進一步處理的話就可以釋放,如果出現超羈押的情況下,可以向上級司法機關申請行政複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