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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不立案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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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不立案該怎麼辦

一、刑事案件不立案該怎麼辦

1、有權要求他們出具不立案的通知書,告知不立案的理由;

2、向檢察院提出,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對不立案的原因或者理由加以說明;

3、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二、刑事案件立案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立案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1.有犯罪事實存在。

存在犯罪事實,這是立案的首要條件。這一條件包含又兩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要立案追究的必須是構成犯罪的行為。如果不是犯罪的行為,就不能立案。對某些危害社會的違法行為,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就不應立案。

二是要有一定的材料證明犯罪事實確已發生。這個時候的證明條件並不需要達到證據充分的程度,但報案人也應當提供初步的證據。

2.該犯罪事實依法需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有犯罪事實,但法律規定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不能立案。

並不是有犯罪事實發生就一定會立案,還要滿足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條件。

在以下情況下雖有犯罪事實發生,但並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1、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2、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3、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4、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5、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均不追究刑事責任。

除了以上兩個條件之外,公安機關還會稽核案件是否屬於自己管轄。如果不屬於自己管轄的,一般會讓報案人去有權管轄的機關報案,讓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來立案。

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