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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是正確的挪用資金罪和挪用公款罪?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2.17W)

一、哪些是正確的挪用資金罪和挪用公款罪?

哪些是正確的挪用資金罪和挪用公款罪?

沒有正確的,只要是觸犯了挪用資金和挪用公款罪,都是屬於錯誤的行為。挪用公款罪與挪用資金罪在客觀方面都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單位的貨幣資金歸個人使用,都具有日後歸還的意圖。其區別主要在於:

1、犯罪主體不同。挪用公款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而挪用資金罪的主體則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除國家工作人員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員。

2、犯罪客體和物件不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客體是複雜客體,即同時侵犯公務行為的廉潔性和公款的部分所有權,而挪用資金罪則僅僅侵犯了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的部分所有權。

二、挪用公款罪的主體包括哪些?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這裡所說的國家工作人員與前述貪汙罪中國家工作人員的內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樣具有特定性和公務(職務)性。

構成挪用公款罪的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受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挪用資金罪與挪用公款罪的界限是什麼?

挪用資金罪與挪用公款罪在客觀上都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資金的行為,在主觀上都是挪用的故意,有時犯罪物件也可能都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但是,這兩種犯罪也有以下主要區別:

1、侵犯的客體和犯罪物件不同。挪用資金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的使用權,物件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其中,既包括國有或者集體所有的資金,也包括公民個人所有、外商所有的資金。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款的使用權和國家機關的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等,既有侵犯財產的性質,又有嚴重的瀆職的性質。

2、犯罪主體不同。挪用資金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但國家工作人員除外。挪用公款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氏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因此一旦涉及到犯罪,肯定是屬於錯誤的行為,並不會說犯什麼罪還存在正確的行為。如果當事人並不是國家的有關機構的工作人員,而將單位的挪為己用那麼就是有可能構成挪用資金罪的,但如果當事人是國家機構的有關工作人員,那麼構成的是挪用公款罪,但挪用公款罪和貪汙罪又是有所區別的,具體根據當事人的主觀目的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