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銷售假藥罪證據標準有哪些?
(一)、 證人證言
1.生產、銷售假藥單位所僱傭的人的證言。包括:
(1)生產、銷售假藥的時間、地點、數量、外觀包裝、銷售價格等。
(2)假藥的生產流程,銷售方式,持續時間。
(3)假藥原料的來源、特徵、數量、價格,假藥的種類、適用物件及銷售去向。
(4)生產、銷售假藥非法所得資金及賬務情況。
(5)共同犯罪的,犯意的提起、策劃、聯絡、分工、實施、分贓等情況。
(6)單位涉嫌犯罪的情況
2.其他知情人的證言。包括:
(1)所知生產、銷售假藥的情況。
(2)犯罪嫌疑人購買假藥原料的途徑、數量、價格等。
(3)購買人因使用假藥而受到的傷亡情況。
(二)、物證
1.生產、銷售假藥的現場、生產裝置、生產工具及照片。
2.假藥的原料、包裝,成品的實物和照片。
(三)、書證
1.生產、銷售假藥的發票、帳簿、記帳憑證、存摺及資金進出記錄等。
2.關聯賬戶資金進出記錄。
3.與案件有關的《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生產、銷售合同、產品出入賬單,假藥的宣傳單、說明書及廣告等。
4.有關部門出具的處罰決定及封存假藥的證明材料,相關部門出具的經營資格證明、會議記錄等。
5.假冒藥品質量認證書及其標誌。
6.造成人身損害的病歷、醫療費票據等。
7、單位犯罪的,形成單位決定(意志)的會議記錄、決策人員批示或授權等材料。
二、處罰
我國《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條規定,將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刑法》第150條的規定,單位犯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個人犯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法定刑處罰。
在近幾年中,隨著我國法律的不斷普及,公民和企業的法律意識也在不斷的提高,如果有不法分子利用非法的手段進行牟利,不僅會危害到其他公民的生命安全,同時也會影響到整個社會的治安和秩序,當大家的權益收到傷害時,一定要第一時間向公安部門進行報案,減少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