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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假藥罪的證據審查要點有哪些?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6.34K)

一、生產銷售假藥罪的證據審查要點有哪些?

生產銷售假藥罪的證據審查要點有哪些?

生產銷售假藥罪的證據審查要點首先是看是否通過賣假藥侵犯了當事人的健康權利;其次,是否通過賣假藥獲得了一定的非法收益;同時要看這種行為是否是屬於主觀上並且故意的行為。

(一)本罪的犯罪客體,是國家藥品監管秩序和人的健康權利。

(二)本罪的犯罪客觀方面,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只要具有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即構成本罪。至於所生產、銷售的假藥是否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在所不問。因為只要生產、銷售了假藥,就會破壞國家的藥品監管秩序。如果生產、銷售的假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則是本罪法定刑升格的條件。經省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定或者確定的藥品檢驗機構鑑定,生產、銷售的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

(1)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2)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的;

(3)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

(4)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生產、銷售的假藥被使用後,造成輕傷、重傷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應認定為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生產、銷售的假藥被使用後,致人嚴重殘疾、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應認定為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

(三)本罪的犯罪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明知他人生產、銷售假藥,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產、銷售假藥罪或者生產、銷售劣藥罪等犯罪的共犯論處:

(1)提供資金、貸款、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的;

(2)提供生產、經營場所、裝置或者運輸、倉儲、保管、郵寄等便利條件的;

(3)提供生產技術,或者提供原料、輔料、包裝材料的;

(四4提供廣告等宣傳的。

(四)犯罪主觀方面,只能是出於故意。

二、生產銷售假藥罪的量刑標準是多少?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個人犯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法定刑處罰。

經省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定或者確定的藥品檢驗機構鑑定,生產、銷售的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

生產銷售假藥罪的量刑標準一般是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但是如果是情節特別嚴重的話一般就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並處以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