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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有期徒刑能判緩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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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5年有期徒刑能判緩刑嗎?

5年有期徒刑能判緩刑嗎?

5年有期徒刑是否能判緩刑要根據是否符合緩刑的條件而定,緩刑的適用條件是:

(1)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緩刑的附條件不執行原判刑罰的特點,決定了緩刑的適用物件只能是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輕重是與犯罪人被判處的刑罰輕重相適應的。我國刑法之所以將緩刑的適用物件規定為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為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相反,被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較重,社會危害性較大,而未被列為適用緩刑的物件。

(2)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這是適用緩刑的根本條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雖然被判處拘役或短期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不能表明不予關押也不致再危害社會,不能宣告緩刑。但必須注意的是,由於犯罪人尚未適用緩刑,因而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只能是審判人員的一種推測或預先判斷,這種推測或判斷的根據,依法只能是犯罪情節較輕、犯罪人悔罪表現較好。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較深,有再犯之虞,適用緩刑難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適用緩刑。

二、緩刑的時間計算

1、從判決書的本身來看,判決書一經宣判,判決的內容非經法定程式(二審程式)就不能更改,即使是判決書判詞寫誤或口頭宣判時口誤,都是不能再擅自更改。從這點上講,一審宣判之日,緩刑的判決就已確定。並且從1999年刑事法律文書改革後,法律文書樣式中要求將緩刑考驗期的起止時間寫入判決書。如果將緩刑考驗期從生效之日起計算,由於判決生效時間的不確定性,無法在判決書中明確緩刑考驗期限的起止時間。相反,宣判時間是確定,將緩刑考驗期限從宣判之日起計算,可以在判決書中明確緩刑考驗期限的起止時間,體現判決書的嚴肅性。

2、從刑法條文來看,確定之日不應是生效之日。我國刑法對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都明確規定為從判決執行之日計算,而對緩刑考驗期限,卻規定為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可見在立法上執行之日與確定之日是不同的時間概念。由於判決生效後交付執行,因此從執行之日起計算又可稱為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那麼,判決確定之日不是指生效之日。

3、從緩刑考驗期限的性質上看,確定之日不是生效之日。緩刑考驗期限是指被告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緩刑後,有法定情形出現就會被人民法院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的期間。緩刑考驗期限主要根據被告人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等來確定,緩刑考驗期過長,會影響其改造的積極性,而過短,又難以發揮緩刑考驗期限對被告人的考察作用。一般來講,犯罪情節越重,緩刑考驗期越長。人民法院對某個被告人宣告緩刑,是根據其犯罪情節、悔罪表現等來決定的,一旦宣判,就應起算其緩刑考驗期。如果從判決生效之日開始計算,會使緩刑考驗期限處於不確定狀態(因為判決生效之日不確定),從而變相延長了緩刑考驗期限,甚至出現犯罪情節較輕的被告人的緩刑考驗期限變得比犯罪情節較重被告人的緩刑考驗期限更長,這就違背了罪刑相適應原則。

4、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將出現法律漏洞,即在被宣告緩刑的判決生效以前被告人有撤銷緩刑的法定情形卻面臨缺乏撤銷緩刑的法律依據。如前面的那個案例,對被告人謝雨明的緩刑如何處置?如果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生效之日計算,謝雨明的緩刑考驗期限還未開始,不在緩刑考驗期限內,故審判漏罪的人民法院無法律依據而予以撤銷;也不能通過再審撤銷,原判不符合再審的條件;更不能通過二審撤銷,因為在法定上訴期內無人上(抗)訴,一審判決已生效。但謝雨明的這種行為充分說明其還具有社會危害性,應當撤銷緩刑。只要將緩刑考驗期從宣判之日起計算,這一難題將迎刃而解。

需要明確的是,緩刑的適用是需要上述規定的條件限制的,對於符合條件的,當事人可以合法的申請緩刑處理,並按照規定的事項來進行合法的認定,並且在緩刑期間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規定,避免再次發生違法犯罪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