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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期徒刑改為有期徒刑的條件是什麼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1.64W)

無期徒刑改為有期徒刑的條件是什麼

無期徒刑改為有期徒刑其實也就是指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罪犯在服刑期間如果符合規定條件的話,那就是可以獲得減刑機會的。因此無期徒刑也是有可能被減刑為有期徒刑的,那一般無期徒刑改為有期徒刑的條件是什麼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無期徒刑改為有期徒刑的條件是什麼

無期徒刑是介於有期徒刑和死刑之間的一種嚴厲的刑罰。無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終身自由,並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無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宣判之日起計算,判決宣判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能折抵刑期,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後,執行有期徒刑,先行羈押的日期也不予折抵刑期。被判無期徒刑在什麼情形下可以轉變為有期徒刑: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

無期徒刑的法律特徵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對犯罪分子進行關押。這體現了無期徒刑作為刑罰的懲罰性。剝奪犯罪分子終身自由。終身剝奪罪犯的人身自由是無期徒刑的最突出特徵。在內容上表現為對犯罪分子進行強制勞動改造,這體現了無期徒刑矯正、教育罪犯,使之成為社會新人的積極作用。

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怎麼辦

1、對於有些死緩罪犯和無期徒刑罪犯,確實應當減為有期徒刑的,只是過去由於工作上的原因未能及時處理,現在處理予以減刑時,仍應按這次規定的刑期計算辦法計算刑期。但對這類罪犯在減刑時可以考慮適當地多減一點,以利於對犯人的改造工作。今後,勞改機關、公安廳(局)和高階人民法院,更應切實按照1962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清理在押的死緩罪犯的聯合通知”第三項規定,按期對死緩罪犯進行處理;對無期徒刑罪犯,也應按照1963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於無期徒刑罪犯需服刑多久才能考慮減刑問題的聯合通知”,及時地對應減刑的無期徒刑罪犯予以處理。

2、在實行這一規定後,過去有關死緩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計算辦法的規定,不再適用。

那就是可以被釋放的。當然,要爭取獲得減刑機會並不容易,此時需要滿足法律中規定的條件才行。當然即使無期徒刑罪犯可以被減刑,但法律中同時也要求了減刑之後實際服刑的期限是不能低於13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