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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複議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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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複議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刑事複議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刑事複議中止情形:

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親屬尚未確定是否參加行政複議的;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喪失參加行政複議的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蔘加行政複議的;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二、刑事案如何申請複議

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下列相關人員可以依法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提出刑事複議申請:

(一)對駁回申請回避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律師可以提出;

(二)對沒收保證金決定不服的,被取保候審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提出;

(三)保證人對罰款決定不服的,其本人可以提出;

(四)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控告人可以提出;

(五)移送案件的行政機關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該行政機關可以提出。

刑事複議申請人對公安機關就規定的刑事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其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刑事複核申請。

申請刑事複議、複核應當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的,應當在障礙消除後五個工作日以內提交相應證明材料。經刑事複議、複核機構認定的,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法定申請期限內。

前款規定中的“其他正當理由”包括:

(一)因嚴重疾病不能在法定申請期限內申請刑事複議、複核的;

(二)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在法定申請期限內不能確定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併、分立或者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法定申請期限內不能確定的;

(四)刑事複議、複核機構認定的其他正當理由。

公民對於公安機關關於駁回申請沒收保證金等行為不服的時候,是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複議的,而如果出現法定情形的時候,複議是可以中止的,比如說申請人喪失了參加複議的能力的時候就可以暫時中止,一直要等到中止的情形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