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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罪被判緩刑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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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罪被判緩刑的條件

交通違章是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交通違章的違反可能給社會、團體、企業、學校以及其他組織帶來不便,對社會的管理帶來很多不確定因素。凡是車輛、行人違反交通管理規章制度和機關、團體、企業、學校及其他組織或個人未經公安機關批准隨意佔用道路擺攤設點、停放車輛、堆物作業、搭棚蓋房,以及進行集市貿易和其他妨礙交通的活動,均屬交通違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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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罪判緩刑條件

能否判緩刑,要由法官根據被告人的主觀惡性、犯罪情節、危害後果、悔罪表現等情況,綜合決定。
由於法官對案件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所以,在法律允許判處緩刑的情況下,最終能否判緩刑,很大程度上就取決於主審法官了。
一、不同車型犯罪基準刑期。針對不同車型危險駕駛的社會危害程度,將醉酒駕駛電動車、摩托車、自備車、營運車(計程車、貨車)、大客車(含專用或非專用校車)的基準刑期,分別確定為一、二、三、四、五個月。
二、酌定量刑情節。區分醉酒的酒精含量、危險駕駛致人重傷的人數或造成財產損失的金額,規定了不同的量刑幅度;明確有吸毒後駕駛、無證駕駛、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駕駛、嚴重超載駕駛、駕駛無牌報廢車輛、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以及在高速公路、逆向車道醉駕等行為的,酌定增加刑期一或二個月;有自首、一般立功的,減少刑期一個月。
三、明確非監禁刑的適用。規定酒精含量未達90mg/100mL,無交通事故發生,且無從重情節並積極配合檢查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對於酒精含量未達110mg/100mL,無任何交通事故發生,積極配合檢查,有悔罪表現的,或雖然有交通事故發生,但能依法予以賠償的,可適用緩刑。
四、危險駕駛中出現以下10種情節不適用緩刑:1、有危險駕駛前科(三年內);2、有衝卡等不配合檢查行為;3、在高速公路上行駛;4、造成一人以上輕傷;5、有吸毒後駕駛機動車輛的;6、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7、明知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8、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9、嚴重超載駕駛的;10、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