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窩藏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1.73W)

一、最新窩藏罪量刑標準

窩藏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根據《刑法》第310條第1款之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重處罰事由:犯窩藏、包庇罪而情節嚴重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這裡的情節嚴重,是指窩藏、包庇的客體是危害嚴重的犯罪分子;窩藏、包庇犯罪分子的人數較多的;窩藏、包庇犯罪分子的時間較長,致使犯罪分子長期逍遙法外的;多次窩藏、包庇犯罪分子的等。

二、窩藏罪的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的客體是司法機關對犯罪進行刑事追訴和刑事執行的正常活動。

本罪窩藏、包庇的物件是“犯罪的人”,即已經實施了犯罪行為的人(不僅包括被法院宣告有罪的人還包括依法被追訴的人)。因此,窩藏、包庇一般的違法分子和已被免於刑罰處罰的人,不能構成本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解釋第362條的規定,“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賣淫、嫖娼活動時,為違法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情節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這條規定擴大了包庇罪的物件,把一般違法的賣淫者、嫖娼者納入了包庇的物件。

(二)客觀要件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窩藏或包庇犯罪分子的行為。

所謂窩藏、包庇犯罪分子,是指兩類行為:

1、為犯罪分子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如,把正被追捕中的犯罪分子藏於家中,等風聲過後,為其出資人,讓其遠走高飛。

2、是作假證明包庇犯罪的人。這是指向司法機關提供假的證明來幫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

應當指出,本罪屬於選擇性罪名,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窩藏與包庇犯罪分子行為之一,便足以成立本罪。在確定具體犯罪行為的罪名時,可根據行為人實際實施的行為來使用罪名。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任何年滿16週歲並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但犯罪人本人不能構成本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為故意。因此,行為人不知道對方是犯罪分子而為其提供藏身之所或物幫助,或者不瞭解事實而講了客觀上有利於犯罪人的證詞的,不能以犯罪論處。(主流學說認為犯罪人的近親屬不能構成本罪)。

三、窩藏罪的法律依據

刑法條文

第三百一十條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