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窩藏財產罪量刑標準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06W)

在影視情節當中,我們會經常聽到包庇窩藏兩個詞,這兩個詞都是針對於犯罪分子來講的,在犯罪之後,他的行為或者是人生是可以被別人窩藏和包庇起來的,而窩藏,包庇兩個字本身是有不同的性質的決定了窩藏罪於包庇罪的性質不同。

窩藏財產罪量刑標準

包庇罪的物件不是犯罪分子本身,而是犯罪分子所犯下的罪行,而窩藏罪針對的身份罪分子本身,所以窩藏針對的是人,而不針對財務不存在窩藏財物罪一說。

那什麼情況下才能夠被判處窩藏罪,窩藏罪有什麼樣的表現方式以及什麼樣的量刑標準呢?接下來就介紹一下關於窩藏罪的一些問題。

窩藏罪的定義是指第三人明明知道犯罪分子已經做了違法犯罪的事情,而仍然為其提供可以隱蔽的住所,甚至是財務以及幫助其逃匿警方追捕的動作。

對於窩藏罪的處罰,我國刑法第130條第一款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如果人犯了窩藏罪,是要被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在某些情況下,可以被判處拘役。同樣的,在一些情況下也可以被判處管制。這是一般的量刑標準。而對於情節嚴重的窩藏罪,則可以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做懲罰。

基本的量刑制度是很好理解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管制和拘役。具體是判處有期徒刑還是管制,或者是拘役,要是當時的案件情節來定,也要是當時犯罪分子以及反包庇罪的犯罪分子的嚴重程度,情節程度,主觀惡性來決定。

對於什麼叫做情節嚴重,法律也給出了特別的解釋。情節嚴重的意思是指以下幾種情況。

第一,他所包庇的犯罪分子是犯了非常嚴重危害社會公共秩序的犯罪分子。例如殺人放火,強姦搶劫等。

第二種情況,他所包庇的犯罪分子不是一個人,而是兩個以上。包庇人數較多,也屬於情節嚴重的一種。

第三種情況是包庇犯罪分子的時間較長。讓犯罪分子長時間的逃出警方的控制之下,對於社會的危害性風險性都非常的高,這種情況也算是情節嚴重的一種。犯罪分子長期的離開警方監控,逍遙法外。

第四種情況是多次包庇和窩藏犯罪分子的行為。窩藏罪本身是一種犯罪行為,如果多次實施的話,一旦被發現是要從重處罰的。

要注意的是,如果在窩藏的行為發生時和犯罪分子本身沒有銅謀的話,只需要單獨判處我藏罪即可。也就是上文提到的量刑標準。但是如果在屋藏的時候已經在事先與犯罪分子達成了同謀。此時不定窩藏罪而定於犯罪分子相同的罪名。這屬於共同犯罪的量刑範圍內,而不是一種新的罪名。

除此之外,在時間上,窩藏罪在時間上是沒有限制的。不管在任何時候,只要符合了上述的行為,做出了窩藏的動作,都可以被認定為窩藏嘴。當然,警方在確定你為窩藏罪的時候一定要拿出相關的證據,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不可以空口無憑的認定某個人犯了窩藏罪。同時提醒大家,如果發現身邊的朋友有違法犯罪行為,一定要勸其自首可以減輕情節,不要進行窩藏,否則自己也會被判處窩藏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