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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對窩藏罪既遂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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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刑法對窩藏罪既遂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新刑法對窩藏罪既遂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條 【窩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第三百一十二條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窩藏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犯罪的客觀方面

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為犯罪的人提供隱藏住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為。其中,“窩藏”主要包括:A提供隱藏處所,例如將犯罪人留宿於家中;為犯罪人包用客房,租賃房屋,介紹至親友處隱藏。B提供財物,資助或協助犯罪人逃匿。例如提供路費、住宿費;給隱藏起來的犯罪分子送水、送飯等。C提供其他便利條件幫助逃匿。例如為犯罪分子帶路;指示逃匿的方向、路線、地點;提供交通便利等。

(二)犯罪的客體

犯罪的客體是是司法機關追訴、制裁犯罪分子的正常活動。

(三)犯罪的主觀方面

窩藏罪犯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對方是犯罪的人而予以窩藏,使其逃避法律制裁。

(四)窩藏罪的主體

犯罪分子本人不能成為窩藏罪的主體。犯罪分子在犯罪後,往往自行隱避或毀滅、偽造證據,逃避司法機關的偵查及追捕。客觀上說,這種行為必然會影響司法機關的追訴、審判等活動,具有社會危害性。但由於這些都是犯罪的後續行為,所以根據刑法理論的規定,不再定窩藏罪。但如果這一行為超出了先行行為構成其他犯罪構成的話,就另行論罪。

共同犯罪人相互間不能成為窩藏罪的主體。交待共同犯罪事實是成立自首或坦白的前提條件。故共同犯罪人相互間不能成為窩藏罪的主體。

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不能成為窩藏罪的主體。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故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不能成為窩藏罪的主體。如果已滿16週歲的人與未滿16週歲的人共同實施了窩藏行為的,不能成立共同犯罪,而應對已滿16週歲的人單獨定罪。

本罪的主體為犯罪分子之外的人,如果是犯罪分子之間互相藏匿包庇,不額外構成犯罪。窩藏犯罪嫌疑人、罪犯會嚴重阻礙我國司法機關對犯罪行為的打擊,因此這型別為必須受到嚴懲。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如果遇到犯罪分子,那麼就應當積極的向有關部門來進行投訴,舉報為公安機關提供一定的線索幫助其偵破犯罪活動,如果有人員對於犯罪分子進行窩藏的話,將會構成我國《刑法》當中的窩藏包庇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