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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中涉及刑事案件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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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中涉及刑事案件該怎麼辦?

《民事訴訟法》中涉及刑事案件該怎麼辦?

當前我國國民法律意識不斷增強,案件數量在不斷上升,但主體應當以民事訴訟案件居多,重要的刑事案件當然也有,二者因案件性質不同,享有相應許可權的偵查機關、審理機關各不相同。有的時候,我們偶爾會遇到“案中案”,相比較更為複雜。如果民事訴訟法中涉及刑事案件如何處理?本站網的編輯將為大家來論述。

《民事訴訟法》中涉及刑事案件,這個還要具體情況具體對待,一般處理原則是“先刑後民”:

如果是刑事自訴案件,如果當事人沒有控訴被告,還是按照民事案件審理民事請求;如果原告想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並提出訴訟請求,可以將案件移送刑事庭審理;

如果是公訴案件,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中,如果發現案件實體內容有涉嫌刑事犯罪的情況時,法院應裁定中止審理,並將發現的情況或線索及時移送具有偵查權的偵查機關。

正在審理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發現案件的全部或部分事實涉嫌刑事犯罪的:

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的規定,法院應將犯罪嫌疑線索、材料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查處。但根據民事法律規範判斷,當事人之間構成民事法律關係,且不影響民事案件審理的,民事案件可繼續審理。

二、審理中發現涉嫌犯罪,且該刑事犯罪嫌疑案件確認的事實將直接影響民事糾紛案件的性質、效力、責任承擔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法院應裁定中止審理,將犯罪線索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等待刑事程式終結後再恢復審理。

三、審理中發現涉嫌犯罪,且不構成民事責任承擔的,例如發現案外人涉嫌盜用、私刻單位公章從事詐騙的行為,作為民事被告的單位沒有過錯,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即合同當事人之間不存在民事法律關係的,法院應全案移送。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

綜上所述,簡而言之,對於民事訴訟法中涉及刑事案件的情況,可遵循“先刑後民”的原則。由於刑事案件的偵查權、審理權與民事案件有所不同,所以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決定操作辦法,如有需要,應立即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處。如果我們遇到類似的案件,其實也不必疑惑,律師會提出相應的指導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