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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在羈押期可以寫信嗎?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2.51W)

一、犯罪嫌疑人在羈押期可以寫信嗎?

犯罪嫌疑人在羈押期可以寫信嗎?

如果是刑事拘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二十八條 人犯在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並經公安機關批准,可以與近親屬通訊、會見,是可以寫信的。公安機關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由承辦單位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拘留證》,然後由提請批准拘留的單位負責執行。

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案件,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稽核,檢察長決定。決定拘留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拘留決定書送交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負責執行。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公安機關執行。

二、司法解釋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61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逮捕的時候,應當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依照《刑事訴訟法》第83條第二款的規定: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有礙偵查的情況包括: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聞訊後有可能逃匿、譭棄或者偽造證據的;可能互相串通,訂立攻守同盟的;其他犯罪有待查證及還未採取相應措施的,等等。但在上述情形消除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所在的單位。對沒有在24小時內通知的,應當在拘留通知書中註明原因。無法通知的情 況包括:被拘留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的;被拘留人無家屬或工作單位的;等等。

犯罪嫌疑人在羈押期間一種是可以與外界進行通訊往來的,但涉及到特殊情況下,如團伙作案的,為了調查取證的需要和對訴訟案件的保密性需要,一般是禁止犯罪嫌疑人與外界聯絡的,只有在訴訟案件認定後並司法判決後在服刑期間,才可以允許家屬進行探望和保持書信聯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