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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在羈押期間什麼人可以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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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在羈押期間什麼人可以見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物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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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在偵查階段能否見律師


刑事案件立案後,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為了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這項權利,偵查人員在訊問時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律師。

但應當指出的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那麼,到底哪些案件屬於涉及國家祕密的案件呢?涉及國家祕密的案件,是指案情或者案件性質涉及國家祕密的案件,也就是說,案件本身的客觀情況、犯罪涉及的有關內容涉及國家祕密。如犯罪嫌疑人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國家祕密的案件,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祕密法的規定,洩露國家祕密的案件等,也有些案件的具體情況可能會涉及國家祕密,如犯罪嫌疑人是因涉嫌間諜罪而被採取強制措施,由於這類犯罪屬於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一種犯罪,具體案情可能涉及國家祕密,所以,屬於涉及國家祕密的案件。實踐中還應當注意的是,並非所有涉及國家祕密的案件,都一律不允許聘請律師,而是要由偵查機關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予以批准。

在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可以自己聘請,也可以由其親屬代為聘請。親屬代為聘請的,偵查機關應當允許,及時安排,不得以沒有經過犯罪嫌疑人本人的委託為由而不許會見。被羈押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請律師的,看守人員應當及時將其請求轉達辦理案件的有關偵查機關,偵查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按照犯罪嫌疑人的意願,根據其提出的具體要求,及時向其所委託的人員或者所在的律師事務所轉達該項請求。如果犯罪嫌疑人僅僅提出要求聘請律師,但提不出具體物件的,偵查機關也不能置之不理,而應當及時通知當地的律師協會或者司法行政機關為其推薦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