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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凶傷人怎麼判 | 如何處罰僱凶傷人行為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1.91W)

僱凶傷人怎麼判,如何處罰僱凶傷人行為

經常聽到這樣一種情況,生活中有人因為一些糾紛居然僱凶傷人。在這樣的情形下,實際的行凶人與主謀是分開的。而這種情況下畢竟是構成了犯罪的,那麼僱凶傷人怎麼判呢?詳細內容請從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一、僱凶傷人怎麼判

僱凶傷人屬於故意傷害罪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情節較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若致人重傷,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輕微傷不構成犯罪,但公安部門可能進行治安處罰,即拘留或者罰款。另外,還得承擔被傷者的經濟賠償。

二、故意傷害罪如何認定

(一)故意傷害罪的形態

故意輕微傷害的,不存在犯罪未遂問題,即行為人主觀上只想造成輕微傷結果,而實際上未造成或造成輕微傷結果的,不以犯罪論處。傷害意圖非常明顯,且已經著手實行傷害行為,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應按故意傷害(未遂)論處。

(二)基於他人承諾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許多國家刑法只是明文規定處罰基於承諾的殺人,並且其法定刑輕於普通故意殺人罪的法定刑,但沒有對基於承諾的傷害做出規定。既然刑法只規定了基於承諾的殺人罪,而沒有規定基於承諾的傷害罪,就表明基於被害者承諾的傷害一概無罪。

(三)傷害胎兒身體的是否構成故意傷害罪

傷害胎兒身體的,一般不構成故意傷害罪。

但倘若行為人故意使用藥物或者其他器具傷害胎兒,旨在使該胎兒出生後成為嚴重精神病患者或者造成缺乏四肢等嚴重殘疾,事實上也造成這種傷害的(以下簡稱胎兒傷害),應當如何處理由於故意傷害罪的物件是他“人”的身體,而胎兒不是人,傷害胎兒的行為不符合傷害“他人”的要件,故認定為故意傷害罪還存在障礙。

(四)關於同時傷害的問題

所謂同時傷害,是指二人以上沒有意思聯絡而同時傷害他人的情形。中國刑法沒有將同時傷害特別規定為共同傷害,所以,對同時傷害不能認定為共同傷害,而應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1、同時傷害行為沒有造成傷害結果的,都不承擔刑事責任。

2、同時傷害行為造成了輕傷結果,但證據表明該輕傷由一人行為所致,卻不能辨認該輕傷為何人造成時,也不能追究任何人的刑事責任。

3、同時傷害行為造成了重傷結果,但證據表明該重傷由一人行為所致,卻不能辨認該重傷為何人造成時,可以對各行為人追究故意傷害未遂的刑事責任。

4、同時傷害行為造成了輕傷或者重傷,並能認定各自的行為造成了何種傷害的,應當分別追究刑事責任。

(五)故意傷害罪的罪數

對於故意傷害罪的罪數區分,應當按照區分一罪與數罪的標準予以解決。所要注意的是,當傷害行為屬於其他重罪的法定手段時,不得認定為數罪,而應認定為其他重罪。

僱凶傷人怎麼判?此時構成刑事犯罪——故意傷害罪,就需要按照實際造成的損害進行處罰。但如果僅僅造成的是輕微傷的話,那麼就不認定為犯罪,也僅僅是給予治安管理方面的處罰。而在追究了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的情況下,也是不能免除行為人的民事賠償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