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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凶尋釁滋事致人輕傷我國法律會怎麼處理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46W)

在日常生活當中,我們很可能會因為各種原因與他人發生口交摩擦,情節惡劣則會演變成尋釁滋事,甚至出現電視中可能會見到的僱傭他人尋釁滋事的情況。那麼,僱凶尋釁滋事致人輕傷根據我國的法律法規會怎麼處理呢?

僱凶尋釁滋事致人輕傷我國法律會怎麼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

刑法將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表現形式規定為四種:①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③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④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尋釁滋事罪是從1979年刑法第160條規定的流氓罪中分解出來的一種罪。1979年刑法第160條規定:“聚眾鬥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破壞公共秩序,情節惡劣的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997年刑法對之作了分解,具體規定為四種犯罪:一是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二是聚眾淫亂罪;三是聚眾鬥毆罪;四是尋釁滋事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對尋釁滋事罪進行了修改。

輕傷指的是伴有或不伴有器官功能障礙的輕微損傷。此種損傷在受傷時或在治療過程中對生命均無危險,勞動能力降低不超過三分之一。輕傷是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於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輕微傷害的損傷。 僱凶打人,按照量刑定罪。  

情節一般,未造成人員受傷的,為管制刑;適用管制刑不足以體現刑罰價值的,為拘役刑。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嚴重破壞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根據以上的內容,也就是說,關於僱凶尋釁滋事致人輕傷這個問題,即使是僱用他人,不是自己親自動手,也是會被定為尋釁滋事罪的,尋釁滋事罪具體的量刑情節已經在上面講得很清楚了。在生活當中和他人相處還是應當心平氣和,不可以以暴力為宗旨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