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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為證據要件由誰提供?

行政訴訟 閱讀(1.35W)

一、行政不作為證據要件由誰提供?

行政不作為證據要件由誰提供?

行政不作為證據要件大部分都是由行政機關來提出的,當然原告的話他也承擔一定範圍之內的舉證的責任,必須要證明自己已經提出相關的申請的事實,對於被告,如果主張自己也不存在著這樣的一種不作為的行為,就需要提出證據。原告作為行政相對人在行政訴訟中應承擔一定範圍的舉證責任,證明自己提出“申請”的事實,被告存在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或消極的行政行為,還應當提供證明自己的行為合法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對於行政主體只有在相對而言人申請的條件下才能做出的行政行為,如行政相對人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這是依照法律規定行使正當權利的合法行為,行政機關應當根據申請,按照法定程式給予答覆,如果拒絕頒發或者拒不答覆,都屬於行政不作為。行政相對人提起行政訴訟,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自己啟動行政程式為的前提條件。

二、行政不作為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行政不作為違法必須以行政主體具有法定義務為前提。這種法定義務是法律上的行政作為義務,不是其他義務。行政作為的義務來源於法律的明確規定,根據中國的行政組織法,各行政機關都有法定職責,同時,也有要求行政機關在履行法定職責時遵守法定程式的義務。在實體上的行政義務,主要是要求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應盡到保護的職責;在程式上的義務,由於中國行政程式法典尚未出臺,行政程式的法定義務主要散見於各單行法律、行政法規及行政規章中,如行政處罰法中規定的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的表明身份的義務,告知的義務,聽取申辯和陳述的義務等。

2、行政不作為違法以行政主體沒有履行法定作為義務為必要條件。行政主體的不履行法定義務表現為,行政主體沒有作出任何意思表示,或不予接受、遲延辦理。如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面臨人身權、財產權遭受侵害時,具有相應法定職責的行政機關予以拒絕或不予答覆。再如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方提出的保護人身權和財產權的申請明確表示不履行或雖然未明確表示不履行但超過法定期限仍不履行,即在法定期限內,既不表示履行也不表示不履行。這裡的“不履行”不是行政主體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是有履行能力卻故意未履行、延遲履行。

在當代社會行政不作為的這種現象必須要得到嚴厲的處罰,但是由於很多情況之下,行政的相對人並沒有這樣的一種積極維權的意識,所以也就不了了之,如果要進行相關的訴訟或者行政複議的話,需要提供一定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