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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人員勸人自首是立功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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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人員勸人自首是立功麼?

犯罪人員勸人自首是立功麼?

勸人自首,應當認定為立功。

勸說他人去投案,雖然不屬於協助抓捕的行為,但是比協助抓捕社會效果更好,同樣降低了司法機關的訴訟成本,為公安機關破案起到了重要作用,有利於刑事司法活動。 應當認定有立功表現。

首先,規勸他人投案的結果是讓犯罪嫌疑人或同案犯主動投案,這不僅大大節約了司法的訴訟資源,減少為抓捕所要付出的人力、物力,而且有利於體現國家刑罰權行使的及時性和必然性。同時,促使在逃犯罪嫌疑人悔罪服法,其人身危險性也得以消除。這當然是對國家和社會作出了一定的貢獻。

其次,《解釋》第五條規定的“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不問犯罪嫌疑人的主觀悔過程度,只考慮結果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即可認定作出了有利於社會或國家的行為,並達到立功所要求作出有利於社會或國家的貢獻的程度。規勸他人投案行為從產生的作用和效果來看,都明顯超過了協助抓捕行為,按照刑法“當然解釋”的解釋方法,根據“舉輕以明重”的原則,實際產生作用和效果都相對較小的“協助抓捕”行為可以構成立功,那麼作用和效果更大的規勸其他犯罪嫌疑人投案的行為,更應當可以認定立功。

二、哪些情形不屬於立功

犯罪分子通過賄買、暴力、脅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羈押後與律師、親友會見過程中違反監管規定,獲取他人犯罪線索並“檢舉揭發”的,不能認定為有立功表現。犯罪分子將本人以往查辦犯罪職務活動中掌握的,或者從負有查辦犯罪、監管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處獲取他人犯罪線索予以檢舉揭發的,不能認定為有立功表現。犯罪分子親友為使犯罪分子“立功”,向司法機關提供他人犯罪線索、協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不能認定為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犯罪分子將從以下途徑獲取的他人犯罪線索予以檢舉揭發的,均不能認定為立功:

1、通過賄買、暴力、脅迫等非法手段獲取的線索;

2、被羈押後與律師、親友會見過程中違反監管規定獲取的線索;

3、本人以往查辦犯罪職務活動中掌握的線索;

4、從負有查辦犯罪、監管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處獲取的線索。

綜合上面所說的,自首就代表著是對自己犯的錯所認識到錯誤的一個態度,如果還勸他人進行自首的話,那麼不僅可以幫助自己也可以幫助他人減輕相應的刑法,立功是屬於在減輕刑法的範圍之內,所以,案件在處理的時候就會結合實際的情況來進行辦理。